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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 “民主集中制”首次写入党章
2003-06-27 | 编辑: | 【 】【打印】【关闭
    1927年是年轻的中国共产党经受重大考验的一年,也是党的建设得到逐步加强的一年。在大革命血与火的洗礼中,中国共产党人重新审视并修订了自己的党章。1927年6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议案》。

  修改后的党章共有12章、85条,与原来的党章比较,它从内容上和结构上都有比较大的调整以及增、删。修改后的党章与原来党章的一个明显不同是它第一次将“民主集中制”写入新党章,以后,这成为了我党的一条基本组织原则。另外,党章对党的组织系统、各组织建立手续、上下级关系以及各级党组织应设立的部门等,都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修改后的党章还对党的中央机关、省、市、县以及区的组织制度和工作职责作了具体规定。新党章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它对党的纪律作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党章规定了对党部和党员的处分办法。对于党部,有警告、改组、解散改组重新登记三种;对党员有五种:警告、公开警告、临时取消工作、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这些规定,和当时严峻的革命形势有密切的关系。除此之外,修改后的党章对党的支部组织制度以及党同青年团的关系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第三次修改后的党章比原有的党章更加细致和完备,它更接近于后来的党章,是以后党的章程的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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