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组织机构 工作动态 规章制度 学习园地 工作指南 群团活动 清风化语 党委信箱 化学所主页
 现在位置:首页 > 党史集萃
6月2日 中央决定将企业下放给地方管理
2003-06-27 | 编辑: | 【 】【打印】【关闭
    1958年的今天,中共中央作出《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技术力量下放的规定》。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建国后一个时期以来,我国的众多企事业单位为中央所属。为充分发挥全党办工业、全民办工业的积极性,加快社会主义建设的速度,早在4月,中共中央就发出关于工业企业下放的几个文件,提出了企业下放的总的原则,其目的是使地方工业产值能够快速发展,并且逐步地在全国形成若干个具有比较完备的工业体系的经济区域。

  1958年6月2日,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技术力量下放的规定》。《规定》在4月下发文件的总原则下,提出了具体的实施办法。主要是,轻工业部门所属单位,除了个别特殊企业外,全部下放;重工业部所属单位大部分下放;铁道部所属工程局、管理局,实行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邮电部除了保留北京通讯枢纽以及北京通往省的长途通讯干线和邮政干线的管理权以外,其他单位全部下放;交通部所属公路的设计施工单位,除保留必要的援外单位外,全部下放;农垦部除3个地方国营农场外,全部下放。另外,中央对轻工、纺织、冶金、化工、煤炭等部门单位,也分别作出具体下放规定。《规定》还要求,各部门必须于6月15日前完成全部下放企业的交接手续。

  中央的规定下达后,各个工业部门很快提出了下放单位的名单,并立即办理下放手续。到6月15日,这些工业部门就将确定下放的880多个单位的下放手续全部办理完毕。至此,中央各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有80%下放给了地方管理。
版权所有 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一街2号 100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