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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8月8日 八届十一中全会通过“文革”十六条
2003-08-18 | 编辑: | 【 】【打印】【关闭
  1966年8月8日,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主持的八届十一中全会,通过《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即《十六条》)。这是继“五·一六通知”后,从全局指导“文化大革命”的又一个纲领性文件。
  决定共分十六条,阐述了文化大革命的性质、目的、斗争对象,及采取的方式和有关政治规定。决定说:“当前开展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是一场触及人们灵魂的大革命,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发展的一个更深入、更广阔的新阶段。”“在当前,我们的目的是斗垮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批判资产阶级的反动学术‘权威’,批判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阶级的意识形态”。决定说,党的领导敢不敢放手发动群众,将决定这场文化大革命的命运。决定申明:“党中央对各级党委的要求,就是要坚持正确领导‘敢’字当头,放手发动群众,改变那种处于软弱的无能的状态。”决定强调:“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只能是群众自己解放自己,不能采取任何包办代替的办法。”“要充分运用大字报、大辩论这些形式,进行大鸣大放,以便群众阐明正确的观点,批判错误的意见,揭露一切牛鬼蛇神。”。决定说,运动的重点是整党内那些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必须严格区别各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要用文斗,不用武斗。警惕有人把革命群众打成“反革命”。决定说:“文化革命小组、文化革命委员会和文化革命代表大会是群众在共产党领导下自己教育自己的最好的新组织形式。它是我们党同群众密切联系的最好的桥梁。它是无产阶级文化革命的权力机构。”决定还就教学改革、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相结合的部署问题,抓革命促生产等作了规定。决定最后指出,毛泽东思想是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行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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