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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年9月26日 中共对党费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2003-09-26 | 编辑: | 【 】【打印】【关闭
  1941年9月26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党费的决定》。《决定》对党费的性质、标准、用途及缴纳方法等作了明确的规定,指出党的活动需要经费,这种经费须要全体党员供给。因此,缴纳党费是党章规定的每个党员的义务。《决定》规定缴纳党费的标准是:党员及候补党员有社会职业之薪水收入者(连工厂工人在内):月薪平均在300元以内者,每月缴纳党费1%,300元以上者,每月缴纳2%;农民、手工业工人及贫民中之党员及候补党员每月缴纳5分;根据地以外的学生党员及候补党员每月缴纳1角。生活依靠党或根据地军、政、民机关津贴者;领普通津贴者(5元及5元以下者),每月缴纳2角;除领津贴及保健费外,有特别收入(例如稿费),其特别收入之部分应缴纳5%。党费应每月缴纳,将1年内应缴党费合为一次或数次提前缴纳亦可。失业或贫苦的党员及候补党员,经支部批准,可以免缴党费。除每月规定的党费外,如党员与候补党员自愿多缴党费,或自愿缴纳特别捐款者,欢迎他们缴纳。《决定》指出:党费的用途,主要是用于党组织的工作开支;救济被捕在狱同志或纪念牺牲的同志;购买书籍党报,作为党员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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