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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0月5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
2003-10-08 | 编辑: | 【 】【打印】【关闭
  1993年10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中指出,反腐败斗争既是长期的、艰苦的任务,又具有现实的紧迫性;既要坚决地、持久地进行下去,又要重视抓阶段性成果,一步一步地把斗争引向深入。针对当前的情况,决定在近期内着重抓好以下三项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
  一、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要带头廉洁自律。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重申和提出以下要求:
  (1)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优惠条件。
  (2)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任何职务(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任何报酬;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3)不准买卖股票。
  (4)不准在企业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赠送的信用卡,也不准把本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
  (5)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也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二、查处一批大案要案。重点查办党政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和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
  三、狠刹几股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要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力量基本刹住乱收费的不正之风,重点治理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擅自把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变成收费项目;擅自立项和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将一部分职能转移到下属的经济实体,提高收费标准;将一部分职能和行业垄断强行“服务”,收取高额费用;只收费不服务,明目张胆地敲诈勒索等利用职权巧立名目乱收费的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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