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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诚信】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论著引用的通知
2021-11-09 | 编辑: | 【 】【打印】【关闭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近期,有媒体报道,在科研领域存在对“高被引”论文的认识误区,认为高被引代表高水平、高质量。引用量被作为论文质量的唯一评价标尺,成为科研考核、职称评定中的重要参考因素,并由此催生各种不合理引用现象。 

  上述情形在我院也有不同程度的存在。调查发现,有些院属单位的自引率较高,高于同类科研机构的平均他引水平。为切实维护科研诚信、落实破“四唯”要求,营造负责任的创新氛围,纠正这种“刷指标”“加引用”的倾向,院科研道德委员会现就规范论著引用提出如下要求。 

  一、反对不合理不规范的论著引用情形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开展负责任的研究是维护科研诚信的基本前提。在引用他人论著时,应遵从合理引用、规范引用的原则,反对“合作互引用”、“抱大腿蹭引用”、“审稿拉引用”、“花钱买引用”、“先外后内博引用”等情形。在评价学术成果时,应以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聚焦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和“卡脖子”问题,强化国际评估和代表作水平,而不仅仅将论文及其被引情况作为主要指标。 

  二、尊重并正确引用科学共同体的创造性劳动 

  在科学研究中尊重同行的创造性劳动和知识产权是每一位投身科技创新工作的研究人员的基本态度。科研人员应充分尊重学术同行的创造性劳动,在使用他们的论文、论著和产出成果时,应以恰当的引用或致谢标示其学术贡献。在引用他们未发表的成果、论文时,应征询其意见,获得同意后再进行引用,并通过署名或致谢合理标示其学术贡献。在参加学术会议或听取学术报告期间,对学术同行的学术思想、创意、立意等创造性劳动,在引用时应征得对方同意并进行明确标示。 

  三、规范并合理引用他人学术论著的工作 

  科研人员在引用学术同行的成果时,应按照学术规范要求进行引用,并按照我院发布的《关于在学术论文署名中常见问题或错误的诚信提醒》相关要求,合理引用并标示他人工作。不选择对不熟悉的研究领域的成果进行引用,不在不了解研究内容或进展的情况下进行引用,利益相关者之间不进行非必要的引用,不依靠学术地位强行要求他人引用,不为抬高引用量而进行不合理的引用。 

  四、未能规范引用的行为将认定为科研失信行为 

  我院将秉持“零容忍”态度,对不合理、不规范的论著引用行为进行调查,并按照《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第二条相关规定,认定不规范的论文引用行为是科研失信行为。 

  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将适时组织分类培训,将论著合理引用纳入教育培训内容。分院科研道德建设督导委员会和院属单位学术委员会(科研道德委员会)要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对科研人员的日常教育和提醒,以营造负责任的科研氛围。 

    

  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办公室 

  20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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