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化学所的党风廉政建设,贯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任务的全面落实,促进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监察部和院党组、中纪委驻院纪检组的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化学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化学所党委、行政部门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必须履行的职责制度。贯彻“化学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主要领导亲自抓,纪检监察部门协调,业务管理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机制。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坚持逐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主的原则;坚持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以身作则的原则;坚持严格执纪、违纪必纠的原则,以及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化学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有党委委员、所级领导组成。 第二章 化学所党委党风廉政责任 第五条 化学所党委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化学所所属党员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规定和指示,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和措施,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情况。 第七条 负责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工作,定期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 第八条 受理党员、群众的信访、举报和申诉,领导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九条 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总结推广党风廉政建设的经验,定期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条 化学所党委书记对我所党风廉政建设和所管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党委副书记负主要责任。 第三章 化学所行政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责任 第十一条 化学所所长对我所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院党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规定和指示,配合党委制定和实施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和措施。 第十三条 配合党委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领导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四章 化学所纪检监察部门的党风廉政责任 第十四条 化学所纪检监察小组是化学所党风廉政建设的纪检监察部门,应认真履行党章、国家行政监察有关规定赋予的职责,对本单位及其党员干部实行党章和国家行政监察有关规定范围内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化学所纪检监察小组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监察部和院党组、中纪委驻院纪检组、院京区党委、纪委、所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规定和指示,制定和实施有关规划、制度和措施,并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按照化学所党委要求具体落实和抓好本单位及其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十七条 按照化学所党委要求,开展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第十八条 化学所纪检监察小组受理本单位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党员、群众的信访、举报和申诉,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九条 化学所纪检监察小组保护检举人和被检举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关于违反“化学所党风廉政责任制”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党组织、行政部门和责任者,要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检查;对发生严重问题,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要追究该组织和责任者的领导责任,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行政部门和有关责任者在责任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上一级领导机关追究其责任,按第二十条予以处理。 (一)对上级领导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指示和部署未贯彻落实,或监督检查不力,给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二)已发现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重大问题,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三)对本单位发生的违纪案件,满报不报、压案不办、久拖不结案和干扰查处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四)在党风廉政方面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法律制裁的责任人负主要或重要责任的; (五)在责任范围内发生有关党风廉政方面的严重问题负主要或重要责任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化学所纪检监察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化学所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