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党支部每年10-11月提出下一年度本支部拟发展预备党员人员名单,并掌握拟发展预备党员个人及家庭政历情况。
2、 党支部对党小组提出拟发展预备党员,经过讨论并向本支部其他党小组征求意见通过后,明确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
3、 党支部向所党委组织部门领取《申请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簿》。
4、 拟发展人员须参加院京区党委组织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的学习。
5、 拟发展人员一般考察期最短为一年。
6、 考察期期间党支部根据党小组的意见,讨论是否发展该同志加入党组织,并重新通过党小组广泛征求党内外同志的意见。
7、 党支部在讨论和广泛征求党内外同志同意发展后,向所党务部门领取《入党志愿书》,拟发展入党的同志先打底稿,再用签字笔亲手抄写。
8、 党支部向所党委提出申请发展预备党员名单和以下材料
1) 入党申请书(个人书写),如支部没有,可到人教处查档案,取出入党申请书;
2) 《申请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簿》;
3) 入党积极分子学习班结业证书;
4) 入党志愿书;
5) 支部向所党委提出书面请示报告;
6) 本人思想汇报。
9、所主管党务部门将以上材料提交党委会审批
10、党委审批同意后,将材料及时返回党支部,党支部要及时安排适当时间召开党员发展大会,参加大会党员应超过应到会党员的4/5。
11、党支部书记书写支部大会决议,并将材料一同上报所党委
决议中必须包括此项内容:现本支部的党员人数,到会的人数应超过本支部全体党员的五分之四大会有效,到会人数需超过一半同意才有效。
12、所党委指定某位党委委员与新发展的党员谈话,并在相应的栏目填写谈话记录。
13、所党委审批。
14、由所党委组织部门通知党支部,所发展的预备党员获得正式通过。同时将所有材料返回支部:
(1)如发展人员是流动人员,须将所有材料放入个人档案中(人事处或教育处),为其今后转正备用;
(2)如发展人员是固定人员,所有材料可保存在党委办公室,为其今后转正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