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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党内法规知识问卷
2004-09-07 | 编辑: | 【 】【打印】【关闭

   为进一步推进“两个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所党委组织编印了学习“两个条例”的知识问卷,供大家学习。

一、选择题:

  1.您对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必要性的看法(  )(单项选择)

  (1)很必要   (2)必要   (3)一般   (4)没必要


  2.您认为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主要体现是(    )(单项选择)


  (1)党的政治纲领、政治理论、政治路线的宣传者、实践者;

 
  (2)在本单位贯彻实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活动中发挥主导作用;


  (3)本单位政治方向的引领者;      (4)说不清;                  (5)其它。


  3.您认为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多项选择)

  
  (1)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2)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3)在本职岗位带头努力工作并取得成绩; (4)保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状态;


  (5)其它。


  4.您认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关键是(    )(单项选择)


  (1)坚定理想信念;                  (2)从严治党;   (3)坚持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4)大力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      (5)其它。

二、填空题:
  1.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2)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 各项方针、政策 ,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 先锋模范作用

  (3)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 个人 利益服从 党和人民 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4) 自觉遵守 党的纪律, 模范遵守 国家的法律法规, 严格保守 党和国家的秘密, 执行 党的决定, 服从 组织分配,积极完成 党的任务。

  (5)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6)切实开展 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 揭露 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7)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 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 群众的正当利益。

  (8)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 ,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2.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 党的有关会议,阅读 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2)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3)对党的工作提出 建议和倡议

  (4)在党的会议上有 根据地批评 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 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5)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 进行申辩 ,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7)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 声明保留 ,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 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 提出。

  (8)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 、申诉和控告 ,并要求 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 党员的上述权利。
  3.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4.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5.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
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F据的事实材料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6.党内监督的重要对象是党的
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7.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1)遵守 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2)遵守宪法、法律,坚持 依法执政的情况;

  (3)贯彻执行 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4)保障 党员权利的情况;

  (5)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6)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7)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8.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

  9.党的各级委员会的监督对象是对党委常委 、委员、同级纪委 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10.党的地方和基层委员会委员对监督对象的问题和意见应当署真实姓名 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向党委常委会、同级纪委常委会提出或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

  11.对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 ,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 、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12.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2)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3)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4)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F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5)受理对党组织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13. 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1)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2)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3)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4)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5)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14.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 。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

  15.《党纪处分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16.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17.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
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18.《党纪处分条例》对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是:

  (1)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2)主要领导责任者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3)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19.《党纪处分条例》所称的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20.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2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节较重的,给F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2.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挪用财政资金或者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4.《党纪处分条例》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25.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26.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

三、问答题:

  1.党的性质是: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2.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
 实现共产主义。
  3.《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的十种监督制度是: 
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4.《党纪处分条例》的指导思想和制定依据是: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5.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的原则: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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